寧政辦發〔2024〕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促進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加強公共體育設施規范管理,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體育健身需求,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61號)、《浙江省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84號)和《寧波市全民健身條例》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適用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由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力量投資或者受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并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體育活動的公益性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體育公園、健身中心(點)等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
(二)目標要求
構建寧??h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的現代治理體系,推進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與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積極打造城鄉15分鐘健身圈,實現公共體育設施完好率達到95%以上,全力提升城鄉居民健身條件,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規劃建設
(一)將全縣范圍內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投入。在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規劃、全民健身實施計劃中,科學提出公共體育健身設施建設的目標、思路和措施。
(二)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選址應以滿足群眾需求為導向,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則。相關職能部門應充分利用城市空閑地、金角銀邊、公園綠地、城市路橋附屬用地、閑置廠房、建筑屋頂等空間資源及可復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娛樂、養老、教育、商業等其他設施資源,建設公共體育健身設施。
(三)新建住宅區應按照《寧波市全民健身條例》《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新建住宅區室內配套體育設施建設與管理辦法的通知》(甬政辦發〔2023〕26號)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室內外體育健身場所及設施設備,與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改造的老舊小區、規劃建設的新城和大型居住區,要根據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配套建設公共體育設施。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園、綠地、綠道等公共場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配建公共體育設施。
(四)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建設,應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等要求,并采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使用。
(五)新建學校的公共體育設施按開放條件設計建設。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區域與學校教學區域相對獨立或隔離,合理配備各類體育設施器材。
(六)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體育場地設施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投資等方式支持公共健身設施的建設。
三、器材配建
(一)各鄉鎮(街道)、相關公共區域管理單位,采購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關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國家標準,國家標準更新的,應執行最新標準。公共體育設施應通過經國家認可的體育器材質量認證機構的產品質量認證。
(二)鼓勵和支持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為公共體育設施開放辦理公眾責任險。
(三)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公共體育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保證公共體育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四、經費保障
(一)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
(二)縣體育部門制定年度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更新更換方案,對已完成項目由縣體育部門現場驗收合格后予以資金補助。
(三)鼓勵機關單位和住宅小區,各鄉鎮(街道)、相關公共區域管理單位,結合群眾需求和場地條件,自籌資金,按照本實施意見中公共體育設施的采購要求,增加或更新體育健身器材。
五、維護管理
在公共體育設施投入使用前,應明確管理單位、落實管理責任,鼓勵體育社會組織參與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實行“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原則??h體育、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水利、綜合執法、總工會、城投集團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系統內公共體育設施的相關管理工作。各鄉鎮(街道)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相關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工作。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由其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縣體育發展中心:負責全縣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監督、檢查指導、業務培訓工作,負責縣體育館和寧海國家登山健身步道的維護管理工作。
(二)縣教育局:負責指導督促學校做好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三)縣財政局:配合縣體育發展中心制定我縣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管理辦法,并將相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四)縣交通局:負責交通系統建設的綠道及其沿線節點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五)縣水利局:負責水利系統建設的綠道及其沿線節點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六)縣綜合執法局:負責城區養護范圍內公園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七)縣總工會:負責縣工人文化宮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八)縣城投集團:負責霞客體育公園的維護管理工作。
(九)各鄉鎮(街道):安排公共體育設施維護管理資金,設立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和咨詢報修電話,負責本轄區內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十)涉及新增體育場地設施,日常維護管理原則上由建設單位負責。建成移交后的體育場地設施由接收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六、服務管理
(一)加強監督管理。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公共體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和管理,建立健全使用、維護、安全、衛生等制度,配備管理人員,做好定期巡查、及時養護、過期更新等工作。
(二)嚴格清理規范。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定期開展公共體育設施的專項清理規范。對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使用期的,應及時予以報廢,并報縣體育部門備案;因社會發展需要,需對安全使用期內公共體育設施進行拆除的,應事先征得縣體育部門同意,并在原址或擇址配建同等數量的公共體育設施。
(三)推進公眾開放。公辦學校公共體育設施在保證本校師生的教育教學需要和體育活動需求基礎上,應創造條件在每天晨晚、雙休日、節假日、寒暑假等時段向社會開放。具體的開放時間、范圍和方式由各校根據各自實際情況而定。
(四)健全數字管理。縣體育部門建立體育場地設施清單,進一步健全完善寧海縣體育場地設施智慧管理應用平臺,實現全縣公共體育設施的信息查詢、定位導航和網上預約等服務功能。各單位新建、更新的公共體育設施,應及時將相關數據信息報縣體育部門備案。
(五)創新服務方式。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可委托第三方專業公司參與室內外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支持體育社會組織和社會體育指導員參與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工作。
七、其他
本實施意見自2024年2月22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寧??h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11〕77號)同時廢止。
寧??h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