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草案全文
起草說明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的意見》(中辦發〔2021〕61號 )《浙江省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84號)《寧波市全民健身條例》(公告第42號)等文件精神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形成《關于進一步加強寧??h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規范管理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建議和意見。社會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建議和意見:
1、電子郵箱:tz_xxgk@ninghai.gov.cn;
2、郵件:人民大道268號寧海縣體育發展中心303室;
3、聯系電話:0574-59970935 徐珊
4、反饋建議和意見時間:2023年8月16日至8月25日。
寧??h體育發展中心
2023年8月16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寧海縣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規范管理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促進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加強公共體育設施規范管理,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體育健身需求,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的意見》(中辦發〔2021〕61號 )《浙江省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84號)《寧波市全民健身條例》(公告第42號)等文件精神要求,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1.適用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的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
2.目標要求
構建寧??h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的現代治理體系,推進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與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全力提升城鄉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質,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美好生活需要。
3.管理職責
縣體育部門負責縣本級公共體育設施和寧海國家登山健身步道的日常管理工作。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交通、水利、綜合執法、總工會、城投集團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共體育設施的相關建設管理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公共健身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二、規劃建設
1.將全縣范圍內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各級各部門舉辦的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在體育事業發展專項規劃、全民健身實施計劃中,科學提出公共體育健身設施建設的目標、思路和措施。
2.公共體育健身設施建設選址應當符合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規劃,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則。相關職能部門應充分利用城市空閑地、金角銀邊、公園綠地、城市路橋附屬用地、閑置廠房、建筑屋頂等空間資源及可復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娛樂、養老、教育、商業等其他設施資源建設公共體育健身設施。
3.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體育健身設施,配套的體育設施應當與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改造的老舊小區,規劃建設的新城和大型居住區,要根據發展水平、人口結構、環境條件配套建設公共體育設施。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園、綠地、綠道等公共場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配建公共體育設施。
4.公共體育健身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等要求,并采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老年人使用。
5.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體育場地設施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投資等方式支持公共健身設施的建設。
三、器材配建
1.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公共區域管理單位,采購的公共健身器材應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關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國家標準,國家標準更新的,應執行最新標準。公共健身器材應通過經國家認可的體育器材質量認證機構的產品質量認證。
2.各建設單位所采購的體育器材應投保產品質量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險種。
3.各建設單位要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認真組織驗收,并向縣體育部門報告,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經費保障
1.縣體育部門每年在財政預算資金額度內,面向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單位提供適當的資金補助,原則上不接收新建住宅小區的體育健身器材資金補助申請。
2.鼓勵機關單位和住宅小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公共區域管理單位,結合群眾需求和場地條件,自籌資金,按照本意見中器材采購的要求,增加或更新體育健身器材。
3.縣體育部門結合年初預算和工作安排,制定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初步方案,經集體研究決策后,向社會公示,建成后縣體育部門組織專業人員現場檢查合格后,按相關要求實施資金補助工作。
五、管理維護
1.明確責任主體。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維護實行屬地管理原則。政府投資建設和受體彩公益金資助的公共體育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機關、企事業等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由其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2.加強監督管理。各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公共體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和管理,建立健全使用、維護、安全、衛生等制度,配備管理人員,做好定期巡查、及時養護、過期更新的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公共健身設施,對侵占、損壞公共健身設施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相關主管部門舉報。
3.嚴格清理規范。各管理單位應定期開展全民健身器材專項清理規范。對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使用期的器材應及時予以報廢,并報縣體育部門備案;對安全使用期內的器材進行拆除,應征得縣體育部門同意,在原址或擇址配建同等數量的器材。
4.健全數字管理。縣體育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全縣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工作,利用數字化手段,實現全縣公共體育設施查詢和報修智能聯網。各單位新建、更新的公共體育設施,應及時將相關數據信息報縣體育部門備案。
5.創新服務方式。鼓勵通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公司參與室外公共體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支持體育社會組織和社會體育指導員參與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工作。
《關于進一步加強寧海縣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規范管理的實施意見》起草說明
縣體育發展中心
為加強我縣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根據《浙江省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辦法》和《寧波市全民健身條例》,縣體育發展中心草擬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寧??h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規范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就《實施意見》起草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我縣把全民健身工程作為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堅持政府推動,強化全民參與,持續加大資金投入,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不斷完善,公共體育設施已實現全覆蓋。截至2022年我縣人均體育面積已達2.73平方米,極大的提升了市民參與體育健身的條件。但在建設管理過程中也存在設施分布不合理、權屬職責不明確、維修維護不及時等問題。因此,創新體制機制,提升治理能力,推進公共體育設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對于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健身需求,提升群眾幸福感、獲得感意義重大。
二、起草過程
我中心從2022年底就開始啟動管理辦法起草工作,通過前期深入調研、反復研讀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性文件規定,借鑒參考其他地方的成功經驗,同時結合本縣實際,形成初稿。為提高《辦法(送審稿)》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我中心在多次召開座談會的基礎上,于2023年8月16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征求了縣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的意見建議,進一步進人大代表聯絡站征求人大代表和群眾的意見建議,共征求到修改意見12條,全部采納6條,部分采納5條,在此基礎上,我中心又組織有關人員,集中時間對征求意見進行討論和修改。完成修改稿以后多次向分管副縣長匯報,12月11日通過縣司法局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12月14日向相關部門再次征求意見,均反饋無意見。12月18日專題向樓縣長進行匯報,最終形成了送審稿。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本《實施意見》共分總體要求、規劃建設、器材配建、經費保障、維護管理、服務管理等六個部分。
1.總體要求明確了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由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力量投資或者受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并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體育活動的公益性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體育公園、健身中心(點)等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目標要求是積極打造城鄉15分鐘健身圈,實現公共體育設施完好率達到95%以上。
2.規劃建設明確了要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選址應當以滿足市民需求為導向,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則。相關職能部門應充分利用城市空閑地、金角銀邊、公園綠地、城市路橋附屬用地、閑置廠房、建筑屋頂等空間資源,建設公共體育設施。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室內外體育健身場所及設施設備。新建學校的公共體育設施按開放條件設計建設。
3.器材配建明確了采購的公共健身器材應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關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國家標準,并投保公眾責任險。
4.經費保障明確了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資金的來源,符合縣體育部門建設要求的,在財政預算資金額度內每年向各相關單位提供適當的資金補助,新建住宅小區的體育設施建設不列入此范圍。
5.維護管理規定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實行“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根據其功能特點向公眾免費或低償開放??h體育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全縣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公共體育設施的相關維護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體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由其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工作。涉及新增體育場地設施日常維護管理原則上由建設單位負責,建成移交后的體育場地設施由接收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6.服務管理明確了各管理單位要加強監督管理、嚴格清理規范、推進公眾開放、創新服務方式,同時配合縣體育部門健全數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