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點擊查看一、起草背景
為了深入貫徹《浙江省加快推進“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浙委發〔2022〕13號)以及《行政機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工作指引》(甬法聯辦〔2023〕6號)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結合《免罰清單》施行情況,制定《免罰清單(第二版)》。
二、起草過程
根據《浙江省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標準(2023年修訂)》《浙江省氣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第二版),按照行政處罰寬嚴相濟的原則,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三種不予處罰情形列為考慮內容,按照各業務處室、單位意見形成文稿,并認真聽取基層一線氣象執法人員的意見建議,在部門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形成草案送審稿,并通過了合法性審核。
三、調整原則
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氣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公開工作的通知》(浙氣發〔2023〕70號)以及《浙江省氣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第二版)(浙氣規發〔2023〕3號),結合氣象執法實踐,依據動態調整不斷完善的原則,對《免罰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四、主要內容
《免罰清單(第二版)》在《免罰清單》的基礎上,作了以下調整:
刪除11個事項。對涉及到氣象數據安全性,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8個事項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類3個事項,予以刪除。
五、適用原則
輕微違法行為可不予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符合“初次、輕微、改正”三要件。
對于《免罰清單(第二版)》所列違法行為,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行為對象責令整改。
對超越《免罰清單(第二版)》范圍或未列明的氣象違法行為,按照《行政處罰法》《浙江省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標準(2023年修訂)》等執行。
六、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寧波市氣象局
解讀人:楊小榮
聯系電話:0574-8918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