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h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提升城市品質保障建設,根據《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土地成交價款管理規范資金繳庫行為的通知》(財綜〔2009〕89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本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征收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對象是我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包括出讓方式和非出讓方式)并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我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住建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工作。
第二章 收費標準和方法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計算方式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地上建筑面積×收費標準+地下建筑面積(人防面積除外)×收費標準,建筑面積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筑面積為準;擴建、改建、拆復建項目及舊城改造拆建項目按新增面積征收。
第六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開工前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分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可分期繳納。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核發征收范圍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能源、水利、交通和化工等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在工程項目審批時,應當將相關信息推送住建部門,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項目開工前須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八條 土地出讓后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必須有專門條款明確“土地受讓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住建部門申報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根據工程項目的類別等因素,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征收:
(一)住宅項目: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
(二)非住宅項目: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每平方米100元;
(三)商住混合建設項目: 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地塊規劃條件規定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分別征收。未規定比例的,地上建筑按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積和收費標準征收,地下建筑按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積比例分別征收。
(四)臨時建筑:住宅項目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項目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每平方米100元。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應當向征收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資規部門用地批準文件(劃撥用地:用地批準書;出讓土地:出讓合同及用地規劃條件);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件附圖);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報告(僅項目中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供);
(四)工程項目符合減免政策的,需提供批準機關的文件及減免的依據材料(僅減免項目需提供);
(五)拆除建筑的原不動產證等相關證明資料(僅擴建、改建、拆復建項目及舊城改造拆建項目的需提供)。
住建部門對上述材料核實后,依據本辦法規定予以辦理征收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時如實際建筑面積與原繳費建筑面積相比存在差異,建設單位或個人按下列程序申請辦理少補多退手續,孳息部分不補不退:
(一)如實際應繳建筑面積超過原繳費面積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確定的面積,向住建部門補繳超出原繳費面積部分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如實際應繳建筑面積少于原繳費面積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確定的面積,向住建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退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審批表
》(附件1),經住建部門審核并經財政部門同意后,將少于原繳費面積差額部分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退還至建設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規劃功能用途發生變更的,按現行標準予以補交或按原標準退還配套費差額。孳息部分均不退不補。
第十三條 臨時建筑項目因規劃調整批準為永久建筑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按批準時的房屋性質所確定的標準向住建部門補繳超出原繳費金額部分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并按規定程序辦理相應手續。
第三章 減免項目和程序
第十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權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關規定執行。符合國家規定的減免條件(詳見附件2)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向縣住建部門提出減免申請。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減免的,執相關印證材料并填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申請表》(附件3)向住建部門提出申請,經住建部門審核同意后予以減免。需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供減免認定或信息的,應積極協同配合,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第十六條 經批準執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改變原批準用途的,按現行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收費公示制度。住建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征收現場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依據、范圍、標準、方式,減免政策等內容。
第十八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全額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谩?/p>
第十九條 住建部門應嚴格按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范圍、征收標準進行征收,對欠繳、少繳收入實施催繳,同時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
第二十條 住建部門在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財政非稅票據;不按規定開具財政非稅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第二十一條 根據財政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維護、建設和管理,道路清掃、垃圾清運與處理、污水處理、園林綠化、城市公有房屋維修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和維護等支出。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應在職能范圍內向住建部門、財政部門共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和減免有關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繳業務銜接。
第二十三條 各級相關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2日起實施(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日期為界限),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日期在6月12日前的項目仍按照原《寧海縣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寧建〔2015〕75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 今后我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以此細則為準,如需調整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另行公布。
寧??h財政局 寧??h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 月 日
附件1
退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審批表
繳費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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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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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 退費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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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許可證面 |
| 規劃核實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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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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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
(蓋章): 年 月 日 |
收費單位 |
(蓋章): 年 月 日 |
縣財政局 |
(蓋章) 年 月 日 |
附 件2
國家規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
項目名稱 | 減免方式 | 文件依據 | 內容 |
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棚 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項目 | 免征 | 國發〔2007〕24號 |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p> |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 | 免征 | 國辦發〔2011〕45 號 | “(五)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實落實現行建設、買賣、經營等環 節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p> |
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項目 | 免征 | 國發〔2002〕20號 | “一、關于營房保障(二)對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城鎮和農村、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小學校(含幼兒園)校舍建設項目 | 免征 | 國辦發〔2013〕103 號 | “二、(一)覆蓋范圍;全國城鎮和農村、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 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小學(含幼兒園)”“(三)落實扶持鼓勵政策校舍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應予以免收?!?/p>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 | 免征 | 財稅〔2019〕53號 | “一、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城 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動產登記費?!?/p> |
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 | 免征 | 財政部等6部門2019年第76號公告 | “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 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 施配套費(自2019年6月1日起 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p> |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 | 免征 | 國辦發〔2021〕22號 | “(四)降低稅費負擔。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p> |
保障性住房 | 免征 | 國發〔2023〕14號 | “三、支持政策。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項目適用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稅費支持政策?!?/p> |
城中村改造項目 | 免征 | 國辦發〔2023〕25 號 | “三、支持政策。符合條件的城中村改造項目適用現行棚戶區改造有關稅費支持政策?!?/p> |
國家對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其他規定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
備注:此表僅是對國家相關文件規定的摘錄。國家出臺的減免政策最終解釋權, 由中央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3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申請表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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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
| 建設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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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別 | □住宅項目 □非住宅項目 |
工程規模 | 總建筑面積 |
| 地上建筑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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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面積 |
| 人防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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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型 | □減征 □免征 |
申請減免情況:
年 月 日 |
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年 月 日 |
縣住建局意見:
年 月 日 |
一、起草背景
我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自征收以來,對促進我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城鎮化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年4月,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下發《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浙財綜〔2024〕9號),對配套費征收過程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職責界限不清、征收管理不規范、應減未減或擅自減免等問題進行了進一步規范。為規范征收行為、完善收繳制度,根據歷史緣由和上級現行制度規定,制定我縣具體實施細則。
二、起草依據
根據《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土地成交價款管理規范資金繳庫行為的通知》(財綜〔2009〕89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和《浙江省財政廳和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等規定,結合原《關于印發〈寧海縣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寧建〔2015〕75號)等歷史文件及制度淵源,按照上級現行制度進行規范。
三、主要內容
《寧??h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由五章二十五條內容組成,包括總則、收費標準和方法、減免項目和程序、監督管理和附則等有關事項。主要內容如下:
(一)強調項目性質。根據財政部規定,強調配套費性質已轉變為政府性基金,嚴格按照政府性基金有關規定管理。
(二)調整征收范圍表述。將原征收范圍“縣城規劃區、建制鎮、開發區和集鎮規劃區內”按現行國土空間規劃概念調整為“我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
(三)完善征收對象。根據省文件完善表述為“我縣征收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包括出讓方式和非出讓方式)并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
(四)統一征收標準。新征收標準按寧波要求,同一地區不再區分縣城和建制鎮在省定指導標準范圍內進行統一:住宅50元每平方米,非住宅100元每平方米。地上、地下采用同一標準。。
(五)規范配套費計算方式。明確配套費=建設項目地上建筑面積×收費標準+地下建筑面積(人防面積除外)×收費標準,建筑面積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筑面積為準;擴建、改建、拆復建項目及舊城改造拆建項目按新增面積征收。
(六)規范多退少補政策。按省廳政策要求,實際建筑面積和原繳費建筑面積存在差異的,不再區分差異范圍,實行多退少補。
(七)規范城市基礎配套費減免范圍。減免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我縣現行配套費減免政策進行清理并完善了減免程序。
(八)補充管理使用內容。增加配套費預算管理、票據管理及資金用途等條款。
(九)完善監督管理。強調征收部門要落實好收費公示制度。
(十)明確政策執行時間。本《細則》自2024年6月12日起實施(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日期為界限)。
(十一)其他。凡過去文件規定與《細則》不一致的,以《細則》為準。
國家另有規定或新出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