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 補償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根據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第一次修正、第248號第二次修正,以下簡稱《辦法》)、《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甬政發〔2024〕56號),制定本規定。
一、房屋征收補償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補償搬遷費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計算,低于1萬元的,按1萬元補償。
(二)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房屋在縣城規劃區內的,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5元計算,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補償;被征收房屋在縣城規劃區外的,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計算,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補償。
(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面積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價值(不包括裝修及附屬物等補償金額,下同)與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比準價格換算,根據換算結果增加本規定第二條第(三)項與第(五)項的面積補助后,其建筑面積仍低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再增加兩者差額部分,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確定。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
1.商業、辦公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及附屬物等補償金額,下同)的3%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增加補償。
2.工業、倉儲和其他類型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增加補償。
(五)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1.商業、辦公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
2.工業、倉儲和其他類型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或按標準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房屋標準容積率:工業、倉儲房屋為1.0。
二、房屋征收補助
(一)貨幣補償補助
被征收人、符合《辦法》規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下列比例給予貨幣補償補助:住宅房屋為10%;非住宅房屋為27%。
(二)住宅房屋購房補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并將貨幣補償資金(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和貨幣補償補助資金)全額兌換成房票,在征收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房屋(含車庫、車位)的,憑不動產權證和購房納稅憑證(購買住宅房屋為期房的,憑網簽備案的買賣合同和全款購房憑證),可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實際購房資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評估價值的按購房納稅憑證記載的價稅合計資金)10%的比例給予購房補助;超過期限的,不予補助。
征收補償協議生效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范圍公告發布后,已經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房屋(含車庫、車位)的,可按前款規定給予購房補助。
(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面積補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價值與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比準價格進行換算,以該換算面積的12%給予產權調換面積補助。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四)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補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根據換算結果增加本規定第二條第(三)項與第(五)項的面積補助后,其建筑面積低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差額部分和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15平方米內建筑面積部分,按該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10%給予差價結算補助,在差價結算時直接核減。
(五)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公攤面積補助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為設置電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 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之前,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1部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2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10平方米。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房屋征收獎勵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0%給予簽約搬遷獎勵,每戶低于2萬元的,按2萬元獎勵;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簽約搬遷獎勵。
四、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秾幒?h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h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寧政發〔2023〕9號)同時廢止。寧波市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有調整的,則按寧波市人民政府調整后的規定執行。本規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決定的,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