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草案全文
起草說明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為規范我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補償工作,維護被補償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寧波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償獎勵和補助規定》(甬政發〔2024〕57號)等有關規定,我單位起草了《寧海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助和購房補助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公眾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直接寄送寧??h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或者發送電子郵件到指定郵箱,通訊地址:寧??h大中山商務樓A座613室;電子郵箱地址:fz_xxgk@ninghai.gov.cn 。
聯系人:童鵬鵬,聯系電話:0574-65060072。
附件:寧??h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助和購房補助規定(征求意見稿)
寧??h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31日
(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我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補償工作,維護被補償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寧波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償獎勵和補助規定》(甬政發〔2024〕57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貨幣安置補助
被補償人選擇貨幣安置的,其補助按貨幣安置補償金額20%的比例給予補助。
二、購房補助
我縣屬于整村(含自然村)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而實施舊村改造的住宅房屋征遷項目,被補償人選擇貨幣安置補償方式,并將貨幣安置補償資金全額兌換成房票,在房票出具之日起12個月內(以下簡稱購房期限)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用房(含車庫、車位)的,按照被補償人貨幣安置補償資金(不含貨幣安置補助部分)一定比例給予購房補助:規定期限內簽約率在95%(含)至98%之間的,購房補助比例為20%;規定期限內簽約率在98%(含)以上但未到達100%的,購房補助比例為23%;規定期限內簽約率到達100%的,購房補助比例為25%。
實際購房資金少于貨幣安置補償資金的,按購房納稅憑證記載的價稅合計資金一定比例給予補助。購買現房憑不動產權證和購房納稅憑證,購買期房憑商品房網簽備案的買賣合同和全款購房憑證申請購房補助。超過購房期限購買住宅用房的,不予補助。
三、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規定內容與《寧??h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寧??h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辦法>的決定》(寧政發〔2017〕50號)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施行前已發布拆遷公告或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規定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按原規定執行。
本文就《寧??h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助和購房補助規定》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因寧波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23日發布了《寧波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償獎勵和補助規定》(甬政發〔2024〕57號),對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用房拆遷的補助標準和適用范圍進行了調整,故寧海縣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制定《寧??h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助和購房補助規定》。
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寧??h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助和購房補助規定》根據《寧波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償獎勵和補助規定》(甬政發〔2024〕57號)的政策調整,結合我縣實際,對住宅房屋補助標準和適用范圍進行了調整。
三、擬規定的主要制度和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寧??h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助和購房補助規定》基本參照《寧波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償獎勵和補助規定》(甬政發〔2024〕57號),分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助、購房補助等兩個部分進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