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草案全文
起草說明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縣建設,規范寧??h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樹立質量先進標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等有關規定,結合寧海實際,我局起草了《寧??h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8月31日至2023年9月8日。公開征求意見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聯系單位:寧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址:寧??h環城西路36號;郵編:315600
聯系人:趙曙光 ; 聯系電話:0574-65577192
寧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縣建設,規范寧海縣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樹立質量先進標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寧??h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縣政府質量獎)是縣政府在質量領域設立的最高榮譽,設2個獎項,包括質量獎和一線班組獎。
質量獎主要授予在寧??h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產品制造、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活動,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在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建設和知識產權創造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且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成果突出的組織。
一線班組獎主要授予在組織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運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取得了突出生產經營效益的班組。
第三條 縣政府質量獎每年評審1次,質量獎和一線班組獎每年度交替開展,為業務性質績效評價活動,每屆質量獎、一線班組獎獲獎組織的數量分別不超過4家和6家。
第四條 縣政府質量獎評審以“好中選優,樹立標桿”為宗旨,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向組織收取任何費用。在組織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序開展。
第五條 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原則上按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 Z19579)和《質量管理小組活動準則》實施。
第六條 鼓勵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傳統優勢產業等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數字經濟、生命健康、新材料、節能環保、綠色建筑等產業成長型企業積極申報;重點支持萬千億級產業集群企業、外貿雙萬億行動企業、服務業倍增發展行動企業、鄉村產業振興行動企業和馳名商標(行政認定)、國家高新技術、制造業單項冠軍、專精特新“小巨人”、隱形冠軍、“品字標”品牌獲得組織申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由縣質量強縣工作領導小組組建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縣評審委),常設縣評審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評審辦),與縣質量強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評審日常工作。
(一)縣評審委由縣發改局、縣經信局、縣科技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商務局、縣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寧海分局的有關領導組成??h評審委主任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兼任,副主任由縣政府副秘書長和縣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
縣評審辦設在縣市場監管局,設主任、副主任,主任由縣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縣市場監管局分管副局長兼任,其他成員為縣質量強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
(二)機構職責
1、縣評審委主要職責:
(1)組織開展縣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2)審定縣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規范;
(3)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定、提請審定批準的擬獲獎組織名單。
2、縣評審辦主要職責:
(1)組織制(修)訂縣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并報縣質量強縣工作領導小組及領導審定實施;
(2)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做好申報、評審等組織、協調、指導工作,受理申報縣政府質量獎的申請;
(3)組織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
(4)負責評審員的聘任及監督管理;
(5)向評審委報告縣政府質量獎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授獎組織名單;
(6)負責社會各界所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宣傳、推廣獲評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督促獲評組織持續改進質量管理,加強縣政府質量獎榮譽宣傳,規范獲評榮譽使用管理;
(7)承擔縣評審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縣評審辦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聘請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評審組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組一般由3名以上(含3名)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的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縣政府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和綜合評價;
(二)撰寫評審報告;
(三)向縣評審辦提交評審結果,提出建議授獎的組織名單。
縣政府質量獎獲評名單審定批準后,當屆評審組解散。
第九條 評審員應具備較高的法律、政策和專業水平,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公道正派,廉潔自律,嚴格遵守保密制度。質量獎評審員應具備市級以上(含市級)質量獎的評審經歷。
第十條 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各行業協會(商會)、各鄉鎮(街道)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行業、本轄區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發動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程序
第十一條 寧海縣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農業生產、產品制造、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組織,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均可申報質量獎。
(一)在寧??h區域內注冊登記并正常運營3年以上。
(二)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運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實踐中取得顯著績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帶動作用。
(三)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工業企業“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結果上年度達到A、B檔(對規模以下企業不作要求),其他組織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度居縣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縣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先進水平。
(四)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建設和知識產權創造,特別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造方式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創新成果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六)近3年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被立案,未發生有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等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顧客、員工、合作伙伴、社會組織或公眾對其重大有效投訴,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寧??h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性組織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運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取得了突出生產經營效益的班組,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均可申報一線班組獎。
(一)在寧??h區域內注冊登記的組織中,從事一線生產、建設或服務,運用質量管理的理論和方法開展活動的班組或團隊。
(二)工作業績突出,生產、建設或服務質量水平處于較高水平,注重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
(三)形成自身特點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具有推廣意義。
(四)在申報前1年內完成不少于1項質量提升主題活動,在改善組織質量、創新、品牌以及效益等方面形成一定成果或帶來突出貢獻。
(五)所在組織近3年內未發生因該班組過錯造成的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已獲市級以上政府質量獎(含市級)的組織不再申報縣級質量獎。相同課題的質量提升主題活動不再重復申報一線班組獎。
第十四條 申報程序
(一)發布申報通告。由縣評審辦向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發申報通知,并通過媒體公開發布申報通告。
(二)組織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根據通告或申報通知的具體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表、自我評價、證實性材料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縣評審辦。一線班組獎的申報由企業自行推薦。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質量獎按以下程序評審:
(一)資格審查。縣評審辦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二) 資料評審??h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原則上從高分到低分確定不超過獲評總數2倍的參評組織進入現場評審。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應反饋資料評審結果。
(三)現場評審??h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由受評組織確認?,F場評審實施回避制,評審員不得參與相關利益關系組織的評審工作。必要時邀請行業組織或行業主管部門專家提供技術咨詢。
現場評審結束后,評審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縣評審辦并提出質量獎建議名單,建議名單的組織現場評審得分不得少于500分(含500分)。
(四)合議評審。由縣評審辦主任召集,對申報組織的現場評審結果和質量獎的建議名單進行合議評審,形成合議評審意見,產生質量獎候選獲評組織名單,提交縣評審委審議。對未提交縣評審委審議的申報組織應反饋評審意見。
(五)審查表決。召開縣評審委全體會議,聽取縣評審辦對評審情況的匯報,審查相關材料,以投票表決的方式,按票數從高到低產生不超過4家的質量獎初選獲評組織名單。
(六)初選公示。入選組織名單在縣級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縣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縣評審委審查。
(七)審定批準??h評審委審查后,確定擬獲評組織名單,提請縣政府審定批準。
第十六條 一線班組獎按以下程序評審:
(一)資料評審??h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照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對申報班組的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按資料評審分不低于60分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確定不超過獲評總數2倍的參評班組進入現場賽。對未進入現場賽的班組,應反饋資料評審結果。
(二)現場賽。入圍現場賽的班組,通過PPT的形式集中匯報展示班組活動成果,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分。在所有參賽班組完成匯報展示后,評審組對現場評分結果進行綜合評議,形成參賽班組的綜合評議得分。必要時對班組進行實地核查,核實班組實際情況,出具核查報告。
現場賽結束后,評審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一線班組獎評審報告提交縣評審辦,依據綜合評議得分從高分到低分產生不超過6個班組為一線班組獎初選獲評名單。
(三)初選公示。入選班組名單在縣級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縣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縣評審委審查。
(四)審定批準。公示期滿后,確定擬獲評班組名單,提請縣評審委審定批準。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七條 縣政府對質量獎、一線班組獎獲評組織分別資助30萬元、5萬元的獎勵,并頒發證書。對曾獲得縣長質量獎的組織重新獲得質量獎的,不重復資助。
鼓勵獲評組織持續提高管理水平,爭創市級以上政府質量獎(含市級)。
第十八條 資助經費及評審、管理經費納入縣市場監管局的部門預算,實施績效管理。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評審辦對評審組評審工作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第二十條 申報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縣評審辦可報縣質量強縣工作領導小組提請縣人民政府批準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和資助經費,依法記入其信用檔案并予以披露,5年內該組織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一條 獲獎組織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公開有關資料信息(商業秘密除外)的責任和義務,應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成為其他組織改進質量管理,提升整體質量水平的引領者。
第二十二條 獲評組織可在形象宣傳中使用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評年份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或服務宣傳。
第二十三條 獲評組織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稱號,停止使用并收回縣政府質量獎標識,并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環境質量等發生重大問題,在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破產倒閉、自行關閉、被強制吊銷證照的。
已獲縣長質量獎的組織有上述情形的,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組織的相關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參與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評審辦負責解釋,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原《寧??h縣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寧政發〔2016〕2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縣評審辦應依據本辦法制訂寧??h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
一、起草背景
我縣質量獎設立于2007年,是寧波市最早設立質量獎的縣級區域之一,同年9月縣政府辦公室印發《寧??h縣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6年5月對《辦法》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并由縣政府發文延用至今。由于經濟社會環境、政府政策導向、質量發展水平發生了較大變化,尤其是經濟高質量發展新形勢,對政府質量獎勵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評審要求。同時,為了與新修訂的省、市政府質量獎評審辦法更好地銜接,引導企業引進現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提升企業運營管理績效,并積極爭創更高質量榮譽,提升我縣形象和實力,需再次對《辦法》加以修訂和完善。
二、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寧波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甬政辦發〔2022〕33號);
3.《寧??h縣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寧政發〔2016〕22號)。
三、起草過程
縣市場監管局對《辦法》修訂工作高度重視,從2021年9月啟動研究《辦法》的修訂完善工作。回顧梳理以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調研了海曙、北侖、鄞州等地政府質量獎勵制度運行情況,按照市縣兩級關于規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規定和有關文件的要求,并根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的定性,將我縣政府質量獎定性為“業務性質績效評價”活動,既符合規定,又樹立標桿,鼓勵先進。規范性文件修訂立項已經縣政府同意,按照上級政府質量獎的相關精神并結合我縣實際,形成《辦法》。
四、主要調整內容
《辦法》主要對以下五方面作了修訂完善:
(一)強化評審導向。進一步確立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建設、知識產權創造等高質量發展要素的報獎評獎導向;突出肯定創新成果,強化示范引領作用;將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結果等績效指標納入到申報條件。鼓勵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傳統優勢產業等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數字經濟、生命健康、新材料、節能環保、綠色建筑等產業成長型企業積極申報;重點支持萬千億級產業集群企業、外貿雙萬億行動企業、服務業倍增發展行動企業、鄉村產業振興行動企業和馳名商標(行政認定)、國家高新技術、制造業單項冠軍、專精特新“小巨人”、隱形冠軍、“品字標”品牌獲得組織申報。 (二)統一獎項名稱和調整評審機構。為了對應國家、省、市政府質量獎勵制度,將獎項名稱“寧海縣縣長質量獎”改為“寧??h人民政府質量獎”,明確為業務性質績效評價活動,不在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內。同時,將原縣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與縣質量強縣工作領導小組機構合并,由縣質量強縣工作領導小組承接縣評審委工作職責。
(三)增加對評審專家的資格要求。明確縣獎評審專家應具備寧波市級以上(含市級)質量獎評審員資質和較為豐富的質量獎評審經歷;同時應具有廉潔自律,遵守保密制度等的職業操守上的要求。
(四)增加獲獎名額。每屆質量獎獲評組織的數量不超過4家。
(五)細化申報條件。圍繞企業高質量發展,在申報條件中增加了“畝均效益”的等級要求;同時對違法違規等否決項進行規范量化,比如要求申報主體近3年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未被立案,不得發生人員死亡安全生產事故等。
(六)優化評審程序。新辦法要求對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中未進入下一環節的申報企業應反饋結果;對現場評審后評審專家組出具評審報告做了時間上的要求;對質量獎擬獎企業的產生過程做了進一步明確。
(七)明確獎勵范圍。對已獲縣政府質量獎企業重復評審在獎金上做了限制性規定。
(八)優化監管條款。主要是針對獲獎后的監管刪除了復審條款。
截至公示期止,未收到相關意見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