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本市戶籍人口、持有本市發放的《浙江省居住證》且在本市居住的外來人口向其戶籍地(或登記居住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困難發生在我市的外來流動人口向困難發生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也可通過“浙里辦APP”等提出網上申請。
2.審核。鄉鎮(街道)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材料后,可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若是在冊對象,無需再次核查)。一般在4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
3.公示。鄉鎮(街道)對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地村(居)政務公開欄內公示7天,并將公示現場照片等記錄在檔。公示無異議的,報縣民政部門審批(審批權已下放的,由鄉鎮街道審批并報民政部門備案)。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鄉鎮(街道)應當進行核實,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4.審批??h民政部門在接到鄉鎮(街道)上報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審批機關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因緊急情況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嚴重后果的,應啟動緊急程序辦理急難型臨時救助。鄉鎮(街道)啟動緊急程序可直接予以先行救助,確保救助措施在24小時內到位。待緊急情況解除后,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在省大救助信息系統中報縣民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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