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草案全文
起草說明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為規范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行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我中心根據《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及《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有關規定,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寧??h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進行了修訂?,F公開征求意見,希望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事宜告知如下:
一、各單位可以將書面意見直接寄送至寧??h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也可以發送電子郵件。
來信地址:寧海縣躍龍街道學勉路1號金融中心2號樓409室,寧海縣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業務二科;
電子郵件地址:fz_xxgk@ninghai.gov.cn;
聯系電話:0574-65060015。
二、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3月16日。
寧??h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2023年3月6日
為規范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 補償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根據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第一次修正、第248號第二次修正,以下簡稱《辦法》)、《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甬政發〔2021〕28號),制定本規定。
一 、房屋征收補償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補償搬遷費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計算,不足1萬元的,
按1萬元補償。
(二)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房屋在縣城規劃區內的,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15元計算,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補償;被征收房屋在縣城規劃區外的,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計算,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補償。
(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面積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價值
(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下同)與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比準價格換算,根據換算結果增加本規定第二條第(二)項與第 (四)項的面積補助后,其建筑面積仍低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再增加兩者差額部分,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確定。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
1.商業、辦公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下同)的3%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補償。
2.工業、倉儲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補償。
(五)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1.商業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
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
2.辦公、工業、倉儲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或者按標準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房屋標準容積率:辦公房屋在縣城規劃區內的,標準容積率為2.0;辦公房屋在縣城規劃區外的,標準容積率為1.8。工業、倉儲房屋標準容積率為1.0。
二、 房屋征收補助
(一)貨幣補償補助
被征收人、 符合《辦法》規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比例給予貨幣補償補助:住宅房屋為25%;非住宅房屋為27%。
(二)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面積補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補償價值與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比準價格換算面積的12%給予產權調換面積補助。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補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根據換算結果增加本規定第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的面積補助后,其建筑面積低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差額部分以及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15平方米內部分建筑面積,按該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10%給予差價結算補助,在差價結算時直接核減。
(四)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公攤面積補助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為設置電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 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套型上靠前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1 部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2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筑面積10平方米。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 、房屋征收獎勵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搬遷期限 內完成搬遷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0%給予簽約搬遷獎勵,每戶低于2萬元的,按2萬元獎勵;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簽約搬遷獎勵。
四、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17日公布實施的《寧??h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海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寧政發〔2015〕17號)以及2017年9月20日公布實施的《寧??h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寧??h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決定》(寧政發〔2017〕49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寧波市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有調整的,則按寧波市人民政府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24日,寧波市政府重新出臺《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甬政發〔2021〕28號),對部分內容進行調整。為保障我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實施,擬對我縣現行的《寧??h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h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寧政發〔2015〕17號)、《寧??h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寧??h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決定》(寧政發〔2017〕49號)進行調整,并重新公布。目前我中心已起草《寧??h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調整內容
(一)適當提高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補償的標準
1.調整內容:《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商業、辦公房屋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從原來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附屬物等,下同)的1%補償提高至按3%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從原來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補償提高至按3‰補償。工業、倉儲房屋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從原來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補償提高至按5%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從原來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補償提高至按5‰補償。
2.調整原因:《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甬政發〔2021〕28號)已將標準提高2個百分點,為寧波全大市確定的統一標準。
(二)修正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涉及容積率部分內容
1.調整內容:房屋標準容積率:辦公房屋在縣城規劃區內的,標準容積率為2.0;辦公房屋在縣城規劃區外的,標準容積率為1.8。工業、倉儲房屋標準容積率為1.0(原規定:辦公、工業、倉儲房屋標準容積率為0.8)。
2.調整原因:《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土地容積率的調整》已經縣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于2016年9月1日印發。容積率調整內容也已寫入《寧??h執行<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規程>的補充規定》(〔2018〕1號),現根據上述文件修改《規定(征求意見稿)》中相關內容。
(六)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根據《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符合《辦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承租人,按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為保持房屋征收政策的延續性和嚴謹性,在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以及第三條中增加符合《辦法》規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內容。
三、其他事項及建議
本規定施行后,《寧??h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h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寧政發〔2015〕17號)、《寧??h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寧??h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決定》(寧政發〔2017〕49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根據《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 補償辦法》《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寧海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征求意見稿)于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16日公開征求了公眾意見。期間未收到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