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家庭農場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對購置同一檔次的機具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補貼額一覽表詳見附件)。糧食生產機械化薄弱環節、丘陵山區、淺海灘涂、特色農業生產急需機具以及高端、復式、智能農機產品可適當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逐步降低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輪式拖拉機等產品補貼額測算比例。
對市級重點推廣的水稻插秧機、谷物烘干機、秧苗移栽機、收割打捆一體機、打(壓)捆機等補貼機具,選取高端適用的分檔,實行市縣兩級資金累加補貼,市級補貼額按不超過中央資金補貼額的三分之一測算(縣級補貼額按照市級補貼額1:1配套,詳見補貼額一覽表)。市級累加補貼機具范圍可根據需要,按年度調整。
對寧??h農業生產轉型重點推廣的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果園軌道運輸機、種植施肥機械、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含床土處理)、熱風爐等補貼機具,選取高端適用的分檔,實行縣級資金累加補貼,縣級補貼額按不超過中央資金補貼額的二分之一測算??h級累加補貼機具范圍可根據需要,按年度調整。
實施首臺(套)引進補貼的機具,要求單價在10萬元以上,市級資金補貼額按不超過購機單價的50%測算,最高不超過30萬元/臺(套),縣級資金補貼額按不超過購機單價的25%測算,最高不超過15萬元/臺(套)。
購機者年度內享受中央補貼資金實行總額限制,個人不超過30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超過100萬元。
政策實施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50%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
二、操作程序
統一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的操作方式。購機者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購買行為、購機發票價格等信息真實性進行承諾并承擔相應責任??h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機購機,與農機產銷企業按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通過簽訂買賣合同方式共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二)提交申請。購機者在購機行為完成后,憑購機發票(應包含購機者名稱、機具名稱、生產企業、經銷企業、型號、出廠編號等信息,有發動機的還應包括發動機號)、有效身份證明(個人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組織憑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一卡通或社會保障卡等銀行卡(折)以及其他相關申請資料,自主到縣農業農村局提出補貼資金申請。鼓勵購機者優先選擇社會保障卡辦理補貼申請,推廣使用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手機APP”在線提交補貼申請。
購置需現場安裝的補貼產品,在完成安裝并經縣農業農村局相關科室確認后方可申請補貼;購置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在提交申請時一并提供相應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行駛證》。
縣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10%的,寧海縣農業農村局應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
(三)審核核驗??h農業農村局按照《寧波市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和《寧波市農業農村局寧波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效益強化政策監管的通知》(甬農發〔2019〕245號)有關要求對購機者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縣農業農村局相關業務科室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在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h農業農村局在完成公示后將結算意見報縣財政局。
(四)結算兌付??h財政局審核無誤后,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購機者兌付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縣農業農村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
三、監督渠道:寧海縣農業農村局(寧??h桃源街道安民路6號桃源商務樓E座),舉報電話:0574-65259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