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通〔2021〕1號
為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縣政府決定在我縣部分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非道路移動機械指裝有柴油發動機的機械和可運輸設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機械(包括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叉車、非公路用卡車等)、農業機械、林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工業鉆探設備等非道路移動機械,以及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漁業機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動機械。
本通告所稱“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達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規定的Ⅲ類限值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實施區域
西環線—天明路—興海路—興寧路—徐霞客大道—枧范段構成的封閉圈范圍內(不含邊界道路),具體見附件,全時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
應急搶險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使用區域限制。
三、申報登記與標志核發
在本縣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其所有者可通過受理窗口或網上申報平臺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登記機械的種類、數量、使用場所等情況,領取由生態環境部門核發的識別標志,并將識別標志固定于顯著位置。
四、有關要求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內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除完成申報登記外,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還應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規定的Ⅲ類限值標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要督促所管轄范圍內企事業單位做好非道路移動機械申報登記工作,未申報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進場作業。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予以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工程機械使用中監督抽測、超標后處罰撤場的監管制度。
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寧??h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