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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積極推進霧霾等極端天氣的環境治理,保護市容衛生,提倡社會和諧,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寧波市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縣政府決定在有關區域和時段實施禁止和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F就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縣禁止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機關、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服務機構;
(六)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七)商品交易市場;
(八)高層建筑;
(九)殯儀館。
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在下列區域內除每年農歷十二月三十(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正月十四至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城區興海路—福泉路—徐霞客大道—西環路—回浦路—興寧北路—桃源北路—平安大道—興海路形成的封閉區域;
(二)御華府小區、時代悅府小區、上東國際小區、匯景嘉園小區、依山郡小區、東澤園小區、汪家村、杜鵑新村、雅致岙小區、堤樹村、浦西小區。
三、當遇到空氣重污染,縣生態環境、氣象部門發出橙色、紅色預警時,本縣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在春節、重大慶典活動或者重大公共活動期間,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地區舉行焰火燃放活動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五、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和經營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民政、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氣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六、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投射;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七、單位和個人違法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寧波市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八、違反《寧波市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規定屬于不良信息的,記入有關單位、個人信用檔案。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本通告有關規定,發現有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或者舉報。全縣查證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
十、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限制燃放區域示意圖
寧??h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限制燃放區域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