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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寧海縣青苗、地上附著物和構筑物(建筑物)補償辦法》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h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海縣青苗、地上附著物和構筑物(建筑物)補償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中青苗、地上附著物和構筑物(建筑物)的補償工作,保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20〕8號)和《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浙自然資廳函〔2020〕26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應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所確定的用途進行補償。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按照征地時實際種植的當季作物,根據品種、規格、密度、大小等結合市場行情評估給予補償。
三、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地上附著物、構筑物(建筑物)的補償標準,按評估進行補償。
(一)樹木、苗木的補償金額應根據市場收購價格,結合種植年份、規格、密度等因素評估確定。
(二)林特果樹的補償金額應根據其品種及生長的不同階段等因素評估確定。
(三)構筑物(建筑物)的補償金額應根據重置價,結合成新等因素確定(不含住宅)。
其中墳墓補償按鄉村墓地遷移補償標準執行。
(四)對農村村民住宅要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采取調產安置、貨幣安置、遷建安置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具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寧??h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寧海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辦法〉的決定》(寧政發〔2017〕50號)執行。
四、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可以選擇遷移方式補償,補償金額按遷移成本結合成活率等因素確定,屬于經營性的苗圃和名貴花木等一律按遷移方式補償。
五、地面附著物、構筑物(建筑物)補償后歸征地單位所有(遷移補償除外)。
六、補償金額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七、有以下情況的,其種植養殖物和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搶栽、搶養、搶建的;違法搭建的設施及建筑;種植養殖超過正常標準種養密度的部分;其他不予補償的情形。
八、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寧??h人民政府關于土地征收地面附著物及構筑物(建筑物)補償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07〕18號)同時廢止。